(2017)浙0225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赵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赵忠,叶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号。代表人:黄世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忠,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叶亚琴,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赵忠、叶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赵忠、叶亚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忠、叶亚琴达成执行还款协议,并于2017年4月24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03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霖审判员 蔡丹萍审判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