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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小建与张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建,张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396号原告:李小建,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张小林,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建与被告张小林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李小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李小建负担。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