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小建与张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建,张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396号原告:李小建,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张小林,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建与被告张小林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李小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172元,由原告李小建负担。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