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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春梅与包松明、熊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梅,包松明,熊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413号原告周春梅,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被告包松明,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被告熊友珍,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梅诉被告包松明、熊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熊友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春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梅撤回对被告熊友珍的起诉。审判员 : 李 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凡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