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妹妹与杨伙金、齐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妹妹,杨伙金,齐忠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972号原告:林妹妹,女,1987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杨伙金,女,1975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齐忠义,男,1975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林妹妹与被告杨伙金、齐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妹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伙金、齐忠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妹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伙金、齐忠义共同归还借款29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其中借款230000元的计息时间自2016年04月21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借款65000元的计息时间自2016年06月20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杨伙金、齐忠义共同归还已结算的利息款65000元和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计息时间自2016年04月21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林妹妹与杨伙金姐姐熟识,后通过杨伙金姐姐介绍认识杨伙金夫妻。后杨伙金以经营冷冻食品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3年07月18日、10月23日分别向林妹妹借款150000元和200000元,合计350000元,林妹妹通过本人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将款项转账至杨伙金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约定借款月利率按1.5%计算,未约定借期。借款后,杨伙金陆续分5次归还借款本金共计120000元及部分利息。2016年04月21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6年04月21日,杨伙金尚欠林妹妹利息款65000元和借款本金230000元,当天杨伙金向林妹妹重新出具一张借条,确认杨伙金尚欠林妹妹借款本金2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仍按1.5%计算,未约定借期。06月20日,杨伙金向林妹妹出具一张借条确认结欠林妹妹利息款65000元。之后,林妹妹经多次催讨,但杨伙金、齐忠义却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上述借款系杨伙金在与齐忠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其拒不偿还,侵害了林妹妹合法权益,为此,林妹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杨伙金、齐忠义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伙金、齐忠义于1998年11月05日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16年07月21日经连江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林妹妹通过杨伙金姐姐介绍认识杨伙金,后杨伙金以经营冷冻食品生意缺乏资金为由,于2013年07月18日、10月23日分别向林妹妹借款150000元和200000元,合计35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林妹妹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借款交付给杨伙金。借款后,杨伙金陆续归还借款本金共计120000元及部分利息。2016年04月21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6年04月21日,杨伙金尚欠林妹妹利息款65000元和借款本金230000元,当天杨伙金向林妹妹重新出具一张借条,确认杨伙金尚欠林妹妹借款本金23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仍按1.5%计算。06月20日,杨伙金向林妹妹出具一张借条确认结欠林妹妹利息款65000元。林妹妹经催讨无果后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林妹妹提供的借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手机银行查询明细截图、本院调取婚姻登记档案为据,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林妹妹与杨伙金之间成立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有杨伙金出具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保护。由于双方之间约定的月利率1.5%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林妹妹请求按约支付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涉案借款系杨伙金在与齐忠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无证据证明林妹妹与杨伙金明确约定该借款为杨伙金个人债务或涉案借款系杨伙金与林妹妹串通虚构的债务或涉案借款系杨伙金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因此,依照《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涉案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林妹妹主张齐忠义应与杨伙金共同对本案借款及利息承担偿还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诉讼中,杨伙金、齐忠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杨伙金、齐忠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林妹妹利息款65000元和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计息时间自2016年04月21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9元,减半收取计3179.50元,由杨伙金、齐忠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