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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0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岑梅珍、李金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梅珍,李金水,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岑梅珍,女,1973年8月1日,汉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李金水,男,1962年8月27日,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邓英,女,1963年5月6日,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岑梅珍申请李金水、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2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