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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执2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叶愉燕、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愉燕,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愉燕,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兴街道江陵路567号2幢5楼FS7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399623815U。法定代表人:张俊霞,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叶愉燕与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叶愉燕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运营费人民币29800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9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在另案中于2016年11月10日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停止为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公司名称、法人资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停止为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2、本院在另案执行中于2016年12月12日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产信息,反馈材料显示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无房产信息。3、本院在另案执行中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大额存款、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4、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淘宝帐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大额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信息。5、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6、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7、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叶愉燕发出约谈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叶愉燕于2017年4月17日到本院进行案件研判,叶愉燕于2017年4月12日将申请人放弃约谈确认回执寄回本院表示放弃约谈。8、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通过电话联系及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叶愉燕,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叶愉燕之后以短信方式回复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尚应返还运营费人民币29800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9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2元,执行费人民币481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4125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杭州天玄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愉燕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来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