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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于晶晶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晶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刑初25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晶晶,女,1992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嫩江县。2016年4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嫩江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31日经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辩护人:范希发,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6)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晶晶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晶晶及其辩护人范希发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3月6日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2017年4月5日建议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年初至案发当日,被告人于晶晶在嫩江县地税局小区租用房屋,雇佣多人,使用网络虚拟电话,冒充“家有购物”电视直销平台管理总部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从网上购得的客户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给被害人打电话,以“家有购物”总部成立十周年答谢客户的名义,虚构客户将免费获得礼包或奖品的事实,获取110余位被害人的信任,骗取每名被害人298元人民币,共计骗取人民币33000余元,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话务员开支及日常生活消费等支出。经侦查,被告人于晶晶于2016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嫩江县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晶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于晶晶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于晶晶辩称,2016年初,我在网络群里联系了一个电视购物代销公司,选择了卖化妆品。上家给我发客户信息,还有一部分是我在网上花钱买的客户信息,我雇了十三四个人,按我提供的信息打电话给客户,说是自己是家有电视购物的,成立周年做活动,有礼包相送,礼包是欧莱雅化妆品、电话卡、会员卡,货到付款298元,客户同意的,我用QQ联系上家,把客户信息传递给公司,上家按我给的名单发货,以这种方式赚钱,我按百分比提成,我一共得到八九千元钱,后来就被抓了,我不知道这东西骗钱,现在知道了,我认罪。辩护人范希发认为:(一)被告人案发前无前科劣迹,表现良好,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通过网络虚拟电话诈骗,被骗人相对较少,诈骗数额不大,犯罪所得大部分用于话务员开支和生活消费,被害人损失仅3.3万元;(三)被告人诈骗犯罪始于2016年初,犯罪时间较短,行骗手段不太恶劣、严重,犯罪行为相对较轻。综上,鉴于被告人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后果和认罪悔罪态度,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于晶晶在嫩江县育才家园小区南楼6单元顶楼西侧租住房屋,2016年元旦后,被告人于晶晶在嫩江县地税局家属楼北楼2单元301室租赁了房屋。被告人于晶晶利用QQ联系了从事电信诈骗的阿虎,购买了几台网关,虚拟了北京地区的一个电话号码,在租住的房间安装了电话,通过手机微信发布招聘员工广告,向招来的话务员传授“话术”,自称是“家有购物”总部工作人员,客户电话号被抽中奖,向中奖客户发放欧莱雅化妆品、VIP会员卡及300元话费充值卡,要求客户收到快递公司送去的大礼包同时支付海关检测费298元,由阿虎负责发货,每做成一笔被告人于晶晶可收到阿虎打来回扣款200元。嗣后,于晶晶在网上购买了一批个人信息,话务员按于晶晶提供的信息拨打电话,阿虎陆续向于晶晶母亲张某名下开户的银行卡打款,截止2016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张某卡内存款66743.83元。经公安机关调查,全国各地能够确认的有113人被于晶晶诈骗,被骗金额达33674元以上。经侦查,被告人于晶晶于2016年4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嫩江县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嫩江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证明嫩江县公安局根据他人举报,于2016年4月25日将正在实施犯罪的被告人于晶晶抓获。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于晶晶犯罪时已成年。3.涉案信用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犯罪时资金往来情况。4.嫩江县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说明材料,证明扣押66700元,冻结被告人于晶晶其他卡内存款204068元。5.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犯罪工具拍照,证明被告人于晶晶实施诈骗犯罪现场位置以及作案所使用的电话、话术单等物品。6.嫩江县公安局电子勘验报告书,证明对于晶晶使用电脑勘验获取相关电子数据。7.嫩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现场扣押被告人作案用电脑、手机、U盘、银行卡、打印机、网关、电话机、客户信息单、对话脚本、签单等物品。8.被告人发往被害人伪造的购物卡、手机充值卡、欧莱雅护肤品照片。证实被害人收到的中奖大礼包里的物品均系伪造的。9.被告人于晶晶供述,2015年1月我从一个叫张某1的人处当话务员,后来辞职出来单干,我自己上网利用QQ联系了从事这一行业的“同行”叫阿虎的,购买了3台网关,然后虚拟了一个北京地区的号码,用我的手机微信发布招聘员工广告,招来员工,安排员工给客户打电话,让员工冒充“家有购物”工作人员,以客户被抽中奖的名义给客户发放欧莱雅化妆品、VIP会员卡及300元话费充值卡,再和客户说化妆品是进口的,要由客户缴纳海关检测费298元,并由客户在接到奖品时交给快递公司,如客户答应领取奖品,由我将名单发给阿虎,阿虎负责发货和收取298元,我提200元,其余98元是上家的,我一直使用我妈张某名开户的银行卡收上家给我打款,上面的交易明细是我半年时间里上线给我打款的实际收入。我主要开支就是给雇工的工资和网络电话费,取得的收益我自己吃穿生活用了很多,剩下的都在银行卡里。我在嫩江县育才家园小区南楼6单元顶楼西侧室内装了6个机位,平时就3个话务员,后来慢慢的好点了,一直干到2015年11月份。后来在嫩江县地税局家属楼北楼2单元301室租了房子,装了14个机位,一直干到2016年4月25日被抓获。10.证人辛某证言,2016年3月末我自己在微信上联系到一份工作,老板于晶晶,她雇我打电话,让我按照她给我们打好的对话内容与客户沟通,冒充家有购物工作人员,说客户的电话在我们的活动中被抽中奖了,客户可以获得价值1888元的欧莱雅化妆品、300元的电话充值卡、VIP会员卡,会员卡内有积分可以换价值499元的床上用品,但因为化妆品是国外进口的,需要客户个人交298元海关检测费,客户如果答应收取奖品,我就将客户信息记在一个小纸条上,交给于晶晶登记到她的电脑上,第二天我再给客户打电话确认接受奖品后,我告诉于晶晶,再过几天查看奖品邮包客户是否查收,查收了证明客户交了298元,这单就算完成了。每个月完成67单,我会按5%提成,67单以上按6%提成,提成的基数是298元,每月保底工资1300元,老板让我做主管,平时管理员工,有招聘的我还负责接待,因此老板多给我开200元,我的底薪1500元。电话号码都是于晶晶每天发给我们,一共有15部电话,都是一个号010-59521686。我只开了一次工资。11.证人赵某证言,2016年4月5日我在手机微信上看嫩江县的微信广告,广告上说招话务员,月薪2000-3000元,我打电话联系,她让我到老税务局家属楼东数2栋口3楼西侧住宅面试,当天下午13时许到了税务家属楼,接待我的是一个女的,别人叫她辛某,辛某告诉我这份工作是打电话,给我一个电话单子,上面都是联系方式,让我给单子上的人打电话推销产品,我当时就同意了,我就正式上班了。算我一共14个话务员,都是女的,辛某让我按单子上的套话打电话,说我们是家有购物管理总部的,公司开展成立10周年活动,抽取200名幸运客户,你是幸运中的一员,将给你一个大礼包,有1880元法国欧莱雅护肤品、VIP会员卡、300元电话充值卡,只要对方付海关检测费298元就可以取得我们的礼包。对方同意要我们的产品了,老板就给对方发货,只要对方在邮单上签收了,我们就算完成一个单子,我干了这些天就完成10多个单子。12.证人赵某1、李某、赵某2、张某1、李某1、于某、范某、付某、张某2、隋某、李某2证言,其证实内容与赵某证实内容基本相同。13.证人周某、王某证言,证实周某与王某系夫妻,王某于2016年3月份经人介绍在于晶晶处工作,工作内容是以家有购物电视节目名义给客户打电话,告诉客户在节目10周年纪念活动中被抽中幸运客户了,获得欧莱雅护肤品一套,价值二三千元,还有电话充值卡,需要交纳298元海关税。当天其打了有50个电话,同意领奖的有6-7个,我看这事不太靠谱,第二天就没去。14.证人张某证言,于晶晶是我女儿,于晶晶用我身份证开过银行卡,卡在于晶晶手,我家的存款也在于晶晶手。15.证人周某1的证言,地税局家属楼北楼2单元302室是我2016年元旦买的,买完的第二天就租出去了,租户叫于晶晶,是个女的,我和她有房屋租赁协议。16.证人刘某证言,2015年1月初,我的育才家园小区1号楼6单元602室于晶晶租住了,租期一年,到期她没有续租。她居住期间我曾看到屋内有很多电话串来串去的,不知道干什么用的,邻居说有很多女的出入我的房子。17.被害人何某、屈某、刘某1、陈某、许某、黄某、葛某、辛某1、覃某、夏某、沈某、洪某、雷某、窦某、郑某、刘某2、王某1、刘某3、林某、陈某1、勒某、王某2、高某、陈某2、王某3、牛某、缪某、江某、陈某3、段某、郭某、焦某、王某4、郜某、孟某、付某1、李某2、万某、邵某、李某3、王某5、胡某、徐某、黄某1、马某、马某1、李某4、蔺某、张某3、侯某、宋某、赵某2、张某4、濮某、孙某1、陈某4、余某、李某5、吴某、覃某1、崔某、张某5、张某6、李某6、付某2、许某、裘某、张某7、吴某1、何某1、马某2、徐某1、吴某2、唐某、沈某1、贺某、陈某5、王某6、闫某1、李某7、黄某1、梁某、王某7、范某1、马某3、吴某3、张某7、幸某、张某8、尤某、陈某6、韦某、于某1、向某、李某8、王某8、王某9、肖某、卢某、王某10、沈某2、周某2、杨某1、丁某、刘某4、陈某7、刘某5、全某、段某1、张某9、马某4、张某10、殷某,共113人的证言。均证明接到家有购物总部010开头的电话,告诉自己被抽中奖了,可获得欧莱雅护肤品、电话充值卡、VIP会员卡大礼包,需要交298元检测费,被害人收到快递公司送去的大礼包后,交给快递公司298元被骗的过程。18.证人杨某2、宋某1、徐某2、闫某2、李某9、薛某、韩某、于某2、李某9、腾某、刘某6、刘某7、王某11、宋某2、陈某8、袁某、雷某1、李某10、倪某、麦某、李某11、刘某7、胡某1,共23人的证言,证实其中有些人接到电话没有付款;有些人虽然被骗了298元,但接到“大礼包”里的物品与被告人供述不同;还有些证人证实打电话人是南方人口音或是男士,与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事实不符。19.被害人信息单,证明被告人于晶晶提供的包括已核实的113名被害人在内的数千人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晶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雇佣他人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晶晶未能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辩护人辩解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晶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于晶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36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牛树华审判员  陈文林审判员  吕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