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6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李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马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6财保13号申请人:王某,甘肃省静宁县人,公务员,住静宁县。被申请人:马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被申请人:李某,甘肃省静宁县人,住静宁县。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某、李某所有的位于××县xx车库、xx车库及其女马某名下的的位××县号铺面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马某在中国xx公司静宁支公司投保的xx保费300000元及其红利予以冻结。申请人王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县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马某、李某所有的位于××县xx车库、xx车库及其女马某名下的位于××县号铺面,期限为2019年4月24日;二、冻结被申请人马某在中国xx公司静宁支公司投保的xx保费300000元及其红利,期限为2018年4月24日;三、查封申请人王某所有的位于××县房一套,期限为2019年4月24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李勇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孔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