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蒲金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金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刑初108号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金龙,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28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1月1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20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无前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金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南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蒲金龙在中铁五局四公司宝兰客专项目部位于定西市安定区杏园乡朱湾村徐家岔社的“徐家岔”隧道和“下小岔”隧道工地,先后盗窃作案3次,盗得钢管、钢筋、变压器、电线等财物,价值共计5131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中铁五局四公司宝兰客专项目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蒲金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定西市安定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蒲金龙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金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被告人蒲金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蒲金龙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金龙犯盗窃罪,判处罚金4000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