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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龙江与杨培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江,杨培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674号原告:刘龙江,男,汉族,1988年9月7日生,住襄城县。被告:杨培新,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生,住息县。原告刘龙江与被告杨培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刘龙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龙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龙江负担。审判员  丁慧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