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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李广阔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李广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833号原告:李桂荣,女,195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河市。被告:李广阔,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桂荣与被告李广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广阔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回对被告李广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桂荣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晶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