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术生与绥棱县众和粮食仓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术生,绥棱县众和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122号申请人:刘术生,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绥棱县众和粮食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泥尔河乡副北村6组。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刘术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绥棱县众和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绥棱县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刘术生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术生因与被申请人绥棱县众和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绥棱县众和粮食仓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绥棱县支行账号为×××的账户中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术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庆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