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57号原告:申某,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委托代理人:陈晓丽,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宇航,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某,男,198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某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57元,减半收取578.5元,由原告申某承担。审 判 长 郭士骞代理审判员 朱 冲人民陪审员 王战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亚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