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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雅布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雅布赖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744号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科学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崔红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全玲,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明卫,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雅布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雅布赖镇。法定代表人陈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雅布赖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由原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洁审 判 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李颖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