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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西昌市恵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昌市恵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李涛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民初字第129号原告:西昌市恵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513401000034600(1-1)。法定代表人:黄训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训杰,男,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四川省大足县人,系西昌市恵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涛,男,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原告西昌市恵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黄训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昌市恵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占有原告的垫支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5年12月16日,被告之子李双艺与同学鲁玉亮,在嬉戏玩耍时,因鲁玉亮踢了李双艺下身一脚,经凉山州州一人民医院诊断、检查后无伤害后果。被告不服要求转华西医院检查治疗,经与原告协商:暂由原告垫资3万元诊断、检查、医疗费用。双方商定:此款由被告保管,待李双艺康复后,若有节余资金退还,若需更多的医疗费用,则由被告通过法律途径起诉鲁玉亮和原告,由法院判决,其所产生费用,账目一式两份(即双方凭医疗票据结账),有《协议》为据。之后,李双艺经华西医院检查因无伤情,故未实际产生多少费用,理应凭依据结算退还原告的预先垫款。可被告则纠集多人向原告耍横,拒不以相关票据与原告结算退款,非法占有原告财务。原告只好诉请人民法院,希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以维权益。李涛辩称:原告代理人说的情况,在教室里的玩耍情况不详细,在学生受伤后没有立即告诉家属,当医院告知需要家属签字时才联系家属,我们达到医院后,孩子的伤口(生殖器)的血已经凝固了,只能作缝合止血处理,孩子现在才11岁多,从出现这个事情到现在都没有发育,我们到华西之后,告知医生具体情况,医生说对于发育这个问题只有继续观察,孩子的内心有记忆,这个地方受过伤,我们只能想办法让他忘记,对于伤疤这个问题我也和很多医生探讨过,伤疤分为软疤和硬疤,这个疤医生说需要时间,软化处理得看以后的康复情况,到现在我的孩子现在还没有康复,目前还在治疗中,医生也不能确定孩子在长大后的性行为是否存在问题。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被告之子李双艺在原告处学习期间与同学鲁玉亮嬉戏玩耍时,被鲁玉亮踢了李双艺下身一脚,经凉山州州一人民医院诊断、治疗无明显好转,经协商转四川华西医院治疗,在此期间,原告惠明教育与被告李涛在西昌市公安局外南派出所达成《惠明教育关于预支垫付李双艺同学检查、治疗等医疗费用达成以下协议》内容约定如下:“一、李双艺于2015年11月16日下午在惠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明教育)学习期间与同学(鲁玉亮)嬉戏玩耍,被鲁玉亮踢伤生殖器,经过州一医院治疗无明显好转,现转华西医院诊断、治疗。现金4000元整,2016年1月5日黄训杰(现付);二、经与惠明教育协商,暂由惠明教育先预支垫付诊断、治疗费用3万元整,并交由李双艺父母保管。康复后,若有节余资金退还惠明教育黄校长;三、治疗期间由惠明教育派人陪同;四、检查出李双艺需要更高的治疗费用,则由李双艺父母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肇事者和惠明教育,由法院裁决;五、李双艺治愈后父母需积极配合对李双艺医保的报销,方便李双艺治疗;六、产生的费用、账目一式两份,惠明教育一份,李双艺父母一份;七、协议一式三份,外南派出所存档一份,李双艺父母一份,惠明教育一份”。李双艺在华西医院泌尿科治疗,诊断为“阴茎外伤术后2个月后,复查;外生殖器正常;继续观察”。在此期间李涛为李双艺在华西医院联系医生进行复诊未果。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惠明教育学生个人资料含惠明教育学生安全协议书,证明《学生伤害事故总则》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应该履行监护人的责任,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惠明教育学生个人资料含惠明教育学生安全协议书第六条明确规定学生出现伤害事故发生纠纷时,双方应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为准,进行合理合法的解决;2、附安全警示标语照片为证,证明我们对学生及进入校区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告诫,提醒不能在公共区域以及教室内嬉戏、打闹、追逐;3、学校管理制度牌第四条,证明学生在本校期间要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好好学习、讲文明、讲礼貌、严禁打架斗殴事件出现;4、会议纪要,证明我校将学生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在抓。请被告拿出能够反驳我们的证据。综合说明1、我们校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相应的责任指的是过错责任,在这个事故当中我们校方既做到了管理责任,不存在过错责任也没有实施过错行为,因此我请求被告如数返还我校(西昌市惠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支款3万元整;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涛质证:1、对于第一组证据,学生个人资料需要家长签字,但是我们都没有看到过,这是第一次看到并且还是在法庭看到的,而且是我们没有签字的;2、对于第二组证据安全警示标语“禁止打闹嬉戏”我们也没有看到过;3、对于第三组证据学校管理制度牌我们没有看到过。被告李涛举证:1、州一医院彩超、成都通用门诊病历,证明孩子现在还在治疗中至今未康复;2、惠明教育关于预支垫付李双艺同学检查、治疗等医疗费用达成以下协议,证明孩子现在还在治疗中至今未康复,并且三万块是治疗费用。原告质证:1、第一组证据与我们有管理间接关系;2、对于第二组证据,我们当时在威逼诱骗的基础上签订这个协议的。本院质证意见为,原告所提供的1、2、3、4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李涛所提供的1、2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在李双艺受伤后,原、被告之间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经与惠明教育协商,暂由惠明教育先预支垫付诊断、治疗费用3万元整,并交由李双艺父母保管。康复后,若有节余资金退还惠明教育黄校长”。该协议是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意见,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出该协议是在威逼、诱骗的情况下签订的辩解理由无证据证明,对该辩解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根据被告提供的李双艺病历及治疗发票,能够明确李双艺治疗并未终结,原告诉求被告返还垫付的三万元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西昌市惠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计255.00元由原告西昌市惠明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马晓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