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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执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董菊华与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菊华,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第1228号申请执行人:董菊华。被执行人: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菊华与被执行人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董菊华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82元,执行费2900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李 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