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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云雨、解素云、王晓英、李君浩与被申请执行人解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雨,解素云,王晓英,李君浩,解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442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雨,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马场镇新立屯村*****号。申请执行人:解素云,女,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马场镇新立屯村*****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英,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马场镇梁家窝铺村*****号。申请执行人:李君浩,男,201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马场镇新立屯村*****号。法定监护人:王晓英,女,199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马场镇梁家窝铺村*****号。被申请执行人:解景龙,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马场镇梁家窝铺村*****号。申请执行人李云雨、解素云、王晓英、李君浩与被申请执行人解景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磊履行部分义务后现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4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