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榆树市人民法院李志丹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374号榆树市人民法院。李志丹,男性,1984年5月26日出生,住榆树市弓棚镇和平村1组。本院在执行李志丹责令退赔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