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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执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帮产、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帮产,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宁国市盛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81执2479号申请人:杨帮产,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社区新建街18号;被执行人:宁国市盛天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津北小康村B-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皖1881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