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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与雷瑞英、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雷瑞英,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3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路一号之一。负责人:林毅。被执行人:雷瑞英,女,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被执行人: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篁庄大道西10号7幢2-609之七。法定代表人:苏启超。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港口支行与被执行人雷瑞英、江门市龙骏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五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3执3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助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