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童仁华与陈友至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仁华,陈友至,陈友利,陈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6号申请执行人:童仁华,男,生于1964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陈友至,男,生于1965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陈友利,男,生于1967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陈友洪,男,生于1974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童仁华申请执行陈友至、陈友利、陈友洪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给付工资1312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元、执行费9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