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宝霞与程怀忠、徐景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霞,程怀忠,徐景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张宝霞。被执行人:程怀忠。被执行人:徐景丽。申请执行人王立武与程怀忠、徐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829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朱金平审判员 张世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