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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汪英、黄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英,黄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1执272号申请人汪英,女,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县沙河街镇冷水路六支巷**号,联系电话1860702****被执行人黄亮,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九江县狮子镇煤山村*组*号,联系电话1865118****本院在执行汪英申请黄亮先予执行一案,九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由于被执行人黄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综合本案属先予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1执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虎审判员  闵 波审判员  潘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