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02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郭一博与陈增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一博,陈增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2民初1678号原告郭一博,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晁全升,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增锋,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漯河市源汇区大学路东段。负责人朱亚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娟,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一博与被告陈增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漯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一博的委托代理人晁全升及被告人保漯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增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一博诉称,2014年4月10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雇佣的司机娄新生驾驶豫L×××××、豫LC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S241省道由西向东到高铁涵洞西300米原告房屋处时,由于娄新生驾驶该车方向突然失控,刹车不及,以至于该车冲入原告房屋,给原告房屋及收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后经漯河市公安交通支队第五执勤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经了解,被告车辆在被告人保漯河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撞毁原告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具体的诉讼求和事实、理由。本案所涉被损坏的房屋,已由漯河市西城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征收,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告郭一博已依法得到全额赔偿,该赔偿已经包含原告因此次事故损坏的房屋,原告的损失已得到国家赔偿,原告郭一博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一博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红歌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孙龙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旭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