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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王振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卫东,王振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451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男,1969年5月29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振宁,男,1974年12月15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卫东与被执行人王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执4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孝严审判员  唐恒涛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