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河军与杨晗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河军,杨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918号申请执行人刘河军。被执行人杨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2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晗银行存款人民币29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