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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海东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金利矿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东,建平县金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517号申请执行人:孙海东,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电工,住建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忠民,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建平县金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负责人伊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文献,辽宁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海东与被执行人建平县金利矿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建交民初字第05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后,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5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