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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10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陈晓娟、袁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陈晓娟,袁军,游保莲,熊国荣,江西省慧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1072号之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237号,组织机构代码68850499-4。负责人:朱东勇,该分行行长。被告:陈晓娟,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袁军,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游保莲,女,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熊国荣,男,1952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江西省慧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二路,组织机构代码57119886-6。法定代表人:陈晓娟。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陈晓娟、袁军、游保莲、熊国荣、江西省慧泽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5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59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负17295元,退回原告12295元。审 判 长  王香芬人民陪审员  卢程远人民陪审员  罗吁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灵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