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4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3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2年3月8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90年3月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2016)云2324执3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4027.00元(含执行费1587.00元,未受偿114027.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目前无现金支付能力,也无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及股权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查封的车辆暂时无法处理变现,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4执3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刘 彪审判员 普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洪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