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芳生与被告张转来、焦建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生,张转来,焦建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4046号原告杨芳生,女。委托代理人赵丁维,男,系原告之夫。被告张转来,男,汉族,。被告焦建刚,男,汉族。原告杨芳生与被告张转来、焦建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明确全面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亦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芳生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6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鲜鸽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