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冀健宾、张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健宾,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志坚,男,住灵石县。被执行人冀健宾,男,住介休市。被执行人张旭,男,住介休市。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冀健宾、张旭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介证执字第8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介证执字第8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执行证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文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