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韦利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韦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芜湖三岩建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罗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67934581N。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蓉,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韦利民,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韦利民在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615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