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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行终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付胜利、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胜利,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行终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胜利,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陟县龙源街道龙源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强,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冬成,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武陟县。系该单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侯平定,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陟县东仲许村东兴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李东兴,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保国,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武陟县。系该单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胜利因道路建设征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行初4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原告付胜利在不明确武陟县龙源路两侧花带土地的征用主体,不能确定花带和灌溉设施的建设主体与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民委员会存在关联性的前提下,对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被告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民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原告付胜利的起诉。付胜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1行初48号行政裁定书;2、支持上诉人在原审中的所有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如下:1、原审以被告不明驳回起诉错误。龙源街道办事处作为派出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具有管理辖区内公共事务的职能,这在修武法院(2016)豫0821行初9号和焦作中院(2016)豫08行终149号生效判决已经作出认定,毋庸置疑。龙源街道办事处2013年由龙源镇人民政府变更而来,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东中许村委员副主任李保国带领村民李八羊等将机井房拆除,将机井及村民李高兴、张军民、李中意等的承包地一并转出用作建路边花带是上级的意旨,行使的是公权力,不是个人行为。东中许村委会作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理应成为本案被告。2、上诉人作为集体土地的承包者,作为土地附属设施—机井的使用者,二被告非法转让土地及附属浇灌设施侵犯上诉人的经营权,上诉人栽种的杨树生产阻滞,因干旱死亡,财产受到极大损失,精神受到巨大伤害。上诉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3、《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4、上诉人认为原告的承包证书不能证明上诉人在龙源路南侧有一块农地错误。5、整个庭审法庭只让原告举证,让被告质疑原告证据,不让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质疑进行辩驳,也没有让被上诉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偏袒行为。被上诉人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民委员会答辩称,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二被上诉人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村委会不应是本案的被上诉人,且上诉人所说的机井被填一事不影响上诉人的任何生产经营,上诉人起诉于法无据应予驳回。被上诉人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答辩称,1、被上诉人不具备本诉主体资格。被上诉人系武陟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上诉人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上诉人以修武法院(2016)豫0821行初9号和焦作中院(2016)豫08行终149号生效判决为依据,认定被上诉人具备被诉主体资格是错误的。因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义务和责任作为被诉主体。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作出行政行为,也没有实施行政行为,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作出有行政行为或实施了行政行为。2、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中,上诉人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上诉人自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村干部李保国等人拆除机井给其造成损失的赔偿属于民事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被上诉人系无故涉诉,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本案中,付胜利在庭审中没有明确武陟县龙源路两侧花带土地的征用主体,也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该花带和灌溉设施的建设主体与二被上诉人存在关联,因此,上诉人付胜利将二被上诉人武陟县龙源街道办事处、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民委员会列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依据。武陟县龙源街道东仲许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不是适格被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潜审判员 赵秀芳审判员 毕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 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