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执行建行襄阳分行与郭小宝、唐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郭小宝,唐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建行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法定代表人:程泽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小宝,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唐彩玲,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小宝之妻。本院在执行建行襄阳分行与郭小宝、唐彩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2016)鄂0606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建行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郭小宝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建行襄阳分行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6民初4306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李 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