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4执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山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确定由刘某某每月支付潘某某子女抚养费1300元至潘玮琦18周岁时至(其中2014年8月20日之前给付2014后半年抚养费7800元;以后每年2月1日前给付当年前半年抚养费,8月20日前给付后半年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未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划拨了刘某某账户存款39485元,申请人潘某某已领取案件款39000元,本院依法收取执行费485元。本案本次申请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席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