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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刑更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韩军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军,韩军,韩军,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刑更52号罪犯韩军,男,1994年1月27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纳溪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认为罪犯韩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三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军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9年9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人民陪审员  陈守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聪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