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8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玲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837号之一被拘留人:吴雪玲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207166629天台县。本院在执行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天台县益泰橡胶厂、天台县双力橡胶制品厂、奚尊益、吴雪玲、奚尊才、周玉娇(2017)浙1023执83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吴雪玲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