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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光福申请执行阜阳天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福,阜阳天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王光福,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幸福西路。被执行人:阜阳天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22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阜阳天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3255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