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6执字第781号周山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山,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周山,男,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杨敏,女,汉族,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周山与被执行人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初1981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执行人杨敏向申请执行人周山偿还借款10万元。现被执行人杨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周山与被执行人杨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