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3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山东鲁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广庆、胡晓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胡广庆,胡晓珂,郭克祥,高学勇,牟连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81民初3798号原告山东鲁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唐园镇畈疃村。法定代表人邵玉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康潜、张斌,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广庆,男,1961年7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胡晓珂,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郭克祥,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高学勇,男,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牟连争,男,1964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立新,临清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东鲁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广庆、胡晓珂、郭克祥、高学勇、牟连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聪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山东鲁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斌、康潜,五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立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鲁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6年7月初至8月末,五被告纠集多人共四次到原告山东鲁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毁坏公司围墙、办公用品及树木等财物(详见损坏物品详单),并抢走了原告的监控和电脑主机。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损失64335元;2、要求被告胡晓珂返还其抢走的原告的监控和电脑主机;3、本案的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广庆、胡晓珂、郭克祥、高学勇、牟连争辩称:本案涉及损害大部分物品均为被告胡晓珂所有的世纪小学楼内的物品,且均由原告带人损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将毁坏的围墙、树木、玉米新品种特种材料、办公用品、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无据,要求返还监控和电及主机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原告山东鲁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清市唐园镇畈疃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原告承包畈疃村委会所有的16.8亩土地,承包期限为2014年7月20日至2082年7月20日。2016年8月16日,唐园镇畈疃村委会发出通告与原告解除上述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2016年8月31日,唐园镇畈疃村委会与被告胡晓珂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被告胡晓珂承包畈疃村委会所有的11.18亩土地。2015年10月25日,原告与临清市鸿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伟置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鸿伟置业承建唐园镇世纪小学教学楼,原告向鸿伟置业支付价款。2015年10月25日,被告胡晓珂与姜东旭(鸿伟置业工作人员)签订世纪小学教学楼建设备忘录,约定“姜东旭认定小学教学楼甲方主体为胡晓珂,建设资金由胡晓珂支付给乙方姜东旭,乙方一切对胡晓珂负责”。2016年7月8日,唐园派出所接110指令,鲁丰种业有限公司围墙被人毁坏,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赶赴现场,经民警现场勘察鲁丰种业有限公司的西南处的围墙约7米左右,被人故意毁坏,墙外很多棵黄花国槐树被土掩埋。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举证材料在案为凭,业经本院审查、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诉请损害赔偿,应证明被损害物品的权属和具体的侵权人、侵权行为以及损害的事实,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拥有损害物品的所有权及被告具体的侵权事实。其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东鲁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马 聪人民陪审员 栾玉瑞人民陪审员 郑瑞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