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字9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宋振赣、姚玉萍与连云港满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赣,姚玉萍,连云港满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处,庞某,刘传朵,庞敬文,邵某,邵立军,孟祥静,臧某,臧传波,魏宗燕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字9579号原告:宋振赣,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姚玉萍,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波,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满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经济开发区香港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洪任,经理。��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处,住所地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梁乡驻地。法定代表人:陶明增,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儒波,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320705197609181515,住连云港市新浦区,系单位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男,199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刘传朵,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庞敬文,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邵某,男,199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邵立军,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孟祥静,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臧某,男,200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臧传波,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告:魏宗燕,女,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原告宋振赣、姚玉萍与被告连云港满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处、庞某、刘传朵、庞敬文、邵某、邵立军、孟祥静、臧某、臧传波、魏宗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振赣、姚玉萍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满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处、庞某、刘传朵、庞敬文、邵某、邵立军、孟祥静、臧某、臧传波、魏宗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赣、姚玉萍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满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石梁河水库管理处、庞某、刘传朵、庞敬文、邵某、邵立军、孟祥静、臧某、臧传波、魏宗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85元减半收取1642.5元,由原告宋振赣、姚玉萍承担。审 判 员 龚书明代理审判长 张 莹人民陪审员 刘世富二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