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蚌埠市天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伟、吴秀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天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周伟,吴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944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天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秦集镇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86142785M(1-1)。法定代表人:韩福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伟,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吴秀萍,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执行蚌埠市天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伟、吴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蚌埠市天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304执9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振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