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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伍开财与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小茶园锰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开财,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小茶园锰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41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伍开财,男,土家族,1952年11月15日生,秀山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小茶园锰矿厂,住所地:秀山县。法定代表人:阚义军。本院在执行伍开财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小茶园锰矿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秀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1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以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案款支付。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小茶园锰矿厂的银行存款、车管、房管、工商,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康审 判 员  田红波代理审判员  刘砥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鼎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