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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亨畅汽配有限公司与舟山市霁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亨畅汽配有限公司,舟山市霁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437号原告杭州亨畅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53-361号杭州浙江汽配城2081号。法定代表人汪冬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岳松,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市霁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外山头村。法定代表人许为明。原告杭州亨畅汽配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霁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亨畅汽配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亨畅汽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亨畅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亨畅汽配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郁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