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执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陈新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陈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3400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郭肇村杨春庙52号,组织机构代码:73451693-8。法定代表人张鸿一。被执行人陈新生,男,1946年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康灵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895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新生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新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68952.5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潘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