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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宏军与安徽丰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军,安徽丰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2540号原告:赵宏军,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安徽丰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中粮大道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9328945R(1-1)。法定代表人:李朝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宏军诉被告安徽丰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赵宏军已死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宏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