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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学明与被执行人陈学英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学明,陈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谢学明,男,汉族,1941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陈学英,女,194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谢学明与被执行人陈学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2000元,并承担执行费8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学英在成都农商银行崇州安阜分理处022XXXXXXXXXXXXX541账户存款120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文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