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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远钢诉被告石小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钢,石小波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70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张远钢。被告:石小波。本院审理原告张远钢与被告石小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钢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邓新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况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