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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委赔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公司,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7)豫委赔8号赔偿请求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贞贞,该公司职员。赔偿义务机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曲海滨,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朝,该院工作人员。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公司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调查取证造成其损失要求赔偿为由申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该中院作出的(2016)豫03法赔6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公司诉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诉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违法取证,导致多家公司将我公司的货物下架,货款冻结,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申请赔偿的事项:1、赔偿违法取证造成公司大面积停售、货款被冻结的一切经济损失。2、因其过激行为造成的大量员工失业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诉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系的家乐福投资有限公司、康成投资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发出调查取证函,要求相关公司提供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白水杜康系列酒进销存货明细数据。在此过程中,多家公司将所属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白酒下架,并暂时不予结算。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据此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遂于2016年11月24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38条的规定,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豫03法赔6号决定,驳回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2016)豫03民初第169号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诉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商标权纠纷一案仍在审理当中。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该案属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过程当中,根据案情需要,向与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公司有关系的部分单位查询相关公司进销存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公司货物的明细数据,并非人民法院对其货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基于该行为提起的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的受案范围。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决定应予维持。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公司的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