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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梁满流与黄泳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满流,黄泳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383号原告:梁满流,男,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黄泳超,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梁满流诉被告黄泳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梁满流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满流撤回对被告黄泳超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满流撤回对被告黄泳超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梁满流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梓铭 微信公众号“”